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88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广场B-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846718。
法定代表人:郑瑞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瑞,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吉 彦
人民陪审员 文谋琼
人民陪审员 张乃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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