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846718。
法定代表人:郑瑞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005362X6。
法定代表人:陈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保全费等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渝0115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生效,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5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生效,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有10天的履行期限,故申请执行人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届满仍未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内即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三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执行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甘元利
审    判    员     屈  刚
                           审    判    员     李国库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null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