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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05民初12144号 原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姜某,男,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