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05民初12144号
原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姜某,男,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