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1997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静,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徐福路与海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顾远方,站长。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徐福路与海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冬明,局长。
被告: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
法定代表人:庄鸿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庆涛,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路管理站、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局、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路管理站、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局、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路管理站、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局、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路管理站、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局、常州华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书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