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91民初3440号
原告:河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4元,减半收取计6892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