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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6373号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郭 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