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6373号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郭 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