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9155号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年4月23日,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