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上海杰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辖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思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施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5037室。
法定代表人:顾登生。
上诉人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0102民初16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上为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书》中对管辖法院已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另,即便本案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有权管辖。五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认定为知识产权纠纷,裁定直接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上海杰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上诉人基于《软件开发服务合同解除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其向第三方支付的产品使用费,协议所涉标的与技术并无密切联系,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知识产权案件,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系一般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合同履行地未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管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0102民初167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华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