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四通摩天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山支路154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5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四通摩天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四通摩天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2,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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