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4397号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文昌桥北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NMC3Y。
法定代表人:巢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舒,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69378120K。
法定代表人:陈加华。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