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3民初2431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安阳乡西安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财产线索: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冀F×××××的长城牌汽车、冀F×××××的奔驰牌汽车、冀F×××××的徐工牌汽车、冀F×××××的长城牌汽车,保全金额以1100000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