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3民初24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60306049X,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尚仕名邸D1号楼1-1303室。
被申请人: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安阳乡西安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银行账户04×××64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省鹏伟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冀F×××××的长城牌汽车、冀F×××××的奔驰牌汽车、冀F×××××的徐工牌汽车、冀F×××××的长城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