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市铃锦鑫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6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7107X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铃锦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大天路296号2栋12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2WXFK3H。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铃锦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成都市铃锦鑫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 二、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尚未清偿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4执67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