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金部家电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4320号之一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7107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乔齐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振西南路1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C812UD4F。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蔡湖村刘岗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乔齐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金部家电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市乔齐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