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34620号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