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世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陈某与王某1、汪清世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世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住汪吉林省清县。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汪清世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9)吉242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陈某缓交二审案件审理费5200元,因其申请撤回上诉,应补交上诉费2600元,该诉讼费用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