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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某书 (2026)沪0113民初1349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