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某书
(2026)沪0113民初1349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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