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4768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男。
被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