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11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霞,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粉,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系上诉人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硕瑶,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娜,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姐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圣雪路**。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川,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
法定代表人:殷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庭下各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广道
审判员 陈爱民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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