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1684号
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03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7976393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迎宾路1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23277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