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0809号
原告:河北嘉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4号瀚科大厦底商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嘉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嘉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嘉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35元,减半收取计8117.5元,由原告河北嘉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