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民初15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郑口镇后沙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36351979。
法定代表人:郭留香。
被申请人:***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安区跃进路**天元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8717382Y。
法定代表人:孙桂灵。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冀1126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9420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9420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