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民初1527号之一

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郑口镇后沙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36351979。

法定代表人:郭留香。

被告:***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安区跃进路**天元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8717382Y。

法定代表人:孙桂灵。

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保全费1491元,共计3583元,由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