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民初1527号之一
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郑口镇后沙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36351979。
法定代表人:郭留香。
被告:***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安区跃进路**天元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8717382Y。
法定代表人:孙桂灵。
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源冷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保全费1491元,共计3583元,由原告故城县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