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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2民初6847号
原告:***,男,168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港丰公路139号(太字圩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劳动争议、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江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双方2011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93600.74元。3、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至2016年取消年休假工资5100元。4、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高温费600元。5、要求被告返还事故发生后对原告的罚款300元,并在公司内张贴公告向原告道歉,支付名誉损失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2011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8日在被告处工作。2015年4月7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起因为被告提供的安全设备存在隐患,被告未足额支付工伤待遇,并对原告处以罚款300元,且自2016年2月开始被告任意降低原告的薪酬标准。另外,被告还存在单方取消原告的年休假、未向原告支付高温费等违法事实。被告江南公司辩称:对仲裁裁决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5日***入职江南公司,2015年9月起岗位调整为数控切割工。在职期间江南公司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5年4月8日***在工作中受伤,当天被送至张家港市澳洋医院杨舍分院住院治疗。***前后两次住院共计16天,第一次住院期间江南公司派人护理,第二次住院期间江南公司派人护理一天,其余时间由***家人护理。2015年4月23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11月3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15年9月7日***回江南公司上班,至2016年10月18日***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江南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等,2017年5月10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确认双方2011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江南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98.67元、护理费502.07元;三、江南公司支付***2016年7-9月高温费600元;四、江南公司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并协助***取得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款项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五、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对仲裁裁决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高温费无争议。江南公司同意返还***罚款300元。双方争议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认为该笔款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江南公司,江南公司支付给***。江南公司对仲裁裁决无异议。二、工资差额:***主张江南公司一直按180元/天向其支付工资,自2016年2月25日起改为150元/天。要求江南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出勤134天的工资差额4020元。江南公司否认***关于日薪的陈述,并提交了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单。工资单显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考核薪、加班工资、返质保金、工龄工资等组成,每月基本工资一致(略高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考核薪不定,2016年1月(含当月)之前最少为700元,最多为2729.22元,2016年2月(含当月)之后最少为385.42元,最多为2056.72元。***对工资单真实性无异议。双方陈述公司每个月都进行考核,由车间主任和班长两个人打分,从中取一个数值作为计算考核薪的参考系数。三、名誉损失2015年4月9日江南公司张贴公告:”一、事故经过:4.8日上午,外贸车间***班组冷作工***在打磨环键,设备直径为3011,放在滚轮架上,故借用登高平台进行作业打磨,在打磨过程中登高架突然有点转动,该员工意识到有危险时,已经来不及从登高架上下来,登高架倾倒,***也随之摔下来,左脚先着地,关节处马上肿起来,后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胫骨粉碎性骨折。二、事故原因分析:1、登高平台底下轮子全部为万向轮,无刹车装置,平台配重不科学,有点头重脚轻。2、事故责任人缺少安全风险预判,人站在高处打磨,没有采取措施把平台固定,人在高处有一点动作,即造成平台移动,酿成事故发生。三、事故处理:根据公司《安全奖罚考核管理办法》之规定(三、6.1)事故处理如下:1、对事故当事人***处罚300元。2、取消***班组成员二季度安全奖。3、扣除班长***二季度50%安全奖与二季度50%风险抵押金。4、扣除车间正副职二季度25%安全奖与二季度25%风险抵押金。四、纠正与预防……”。***称其仅知道江南公司张贴告示对其罚款300元,不知道告示内容。其登高之前对登高架做了底座固定,塞了塞针,但是登高架直接倒了。***主张江南公司的该份告示侵害其名誉权,要求江南公司在公司内张贴公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元。江南公司主张其根据《安全奖惩考核管理办法》第6.1条的规定作出该项处罚。本院认为:***关于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属于本院审理范畴,本案不予理涉。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基金核发,江南公司有义务协助***取得该笔款项。***主张其工资为日薪制,与其认可的工资单不相符,***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要求江南公司补足日薪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佐证,本院无法支持。***认为江南公司张贴的《通告》侵犯其名誉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2011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98.67元、护理费502.07元、2016年7-9月高温费600元,返还罚款300元,合计37300.7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被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并协助原告***取得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款项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