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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38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滑雪工业园港丰公路139号(太字圩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