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3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滑雪工业园港丰公路139号(太字圩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63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