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2执499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港丰公路139号(太字圩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能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6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瑞能公司确认结欠江南公司货款8019376.8元及相应违约金、利息。江南公司同意被告瑞能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货款400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032876.8元,于2019年8月31日、9月30日、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100万元。若按期履行,江南公司不再主张违约金,昱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3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371元,由瑞能公司、昱辉公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江南公司。如未按约履行,则江南公司可就8019376.8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止的违约金400968.84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月违约金按80193.7元计算,总违约金上限不超过801937.68元)、利息13500元、案件受理费35371元、保全费5000元之和,扣除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瑞能公司、昱辉公司仅履行了第一期付款400万,剩余付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江南锅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货款4019376.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用4037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2019年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况,反馈被执行人瑞能公司、昱辉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信息。
3、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瑞能公司、昱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瑞能公司、昱辉公司均有厂房、土地,但是均抵押给银行并且被多家法院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江南公司明确表示不需要再查封。
4、2019年12月8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昱辉公司立案破产清算。
5、2019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瑞能公司、昱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决定对瑞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昱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各罚款2000元。
6、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瑞能公司、昱辉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9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货款4019376.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用40371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昱辉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江南公司应申报债权。经查询被执行人瑞能公司、昱辉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