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48080号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港丰公路**(太字圩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