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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3363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637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70637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