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4310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4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