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汉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原告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冬亮(又名袁东亮),男,1984年4月11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上海亚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公司)、袁冬亮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4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君公司上诉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我司住所地在上海,案涉多份购销合同有约定交货地点在上海,未约定交货地点的也约定由通光公司送货至我司处,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我司于2019年4月12日与代理律师办理委托手续,代理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交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能教条适用15天管辖权异议时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通光公司、袁冬亮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亚君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收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于2019年4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故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亚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不影响其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定期间的确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