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

经营部原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与上海亚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初70号之二
原告:经营部原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4616653A),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广州路19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帅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亚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5817070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435弄34号房A座。
法定代表人:张汉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袁东亮),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于7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庭外达成和解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0元,由原告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减半承担11050元,余款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旭东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玉梅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