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4792号
原告: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广州路19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张彬,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戍环
二〇二〇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