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1174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彭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176011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