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1174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彭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176011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宇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