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

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天津久运通输配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津0104执1098号 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天津久运通输配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久运通输配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25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109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