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金陵医院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9110M。
法定代表人:**中,鑫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鑫盾公司特别授权委托),鑫盾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金陵医院(以下简称金陵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车站西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4101368-5。
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675号鑫盾公司与金陵医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鑫盾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6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