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盐城和舒堂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292号
申请人: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9110M,住所地宜兴市万镇南漕村**。
法定代表人:王培中,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和**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NP0F79M,,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尹寒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和舒某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和舒某医院有限公司价值1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和**医院有限公司1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无锡市鑫盾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