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0881行初3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桐城市文昌大道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三人: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香江花园高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4427775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确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