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0881行初3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桐城市文昌大道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三人: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香江花园高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4427775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确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