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726号
原告安徽万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可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万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可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万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利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