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766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元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为335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75元,由原告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青
书记员  方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