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024民初1166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2024年7月31日,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1.47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