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荆门)有限公司与湖北创鸿置业有限公司、荆门臻镪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02民初52号
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荆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3182128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孝昌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创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高新区军马场一路(楚天豪都)5幢10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0YY2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臻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后港镇荆玻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18011239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荆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创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荆门臻镪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臻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荆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臻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荆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门臻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