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铭盛张家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91民初2222号 原告: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南路丹拉高速西北角北方花卉苗木基地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7031439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铭盛张家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4号楼4层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8703770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铭盛张家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家口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