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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财保64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来桥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 被申请人: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皇亭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鲁1322财保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37×××61、37×××78上、在临商银行800001821003400000232上的存款11059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37×××61、37×××78上、在临商银行800001821003400000232上的存款110590元。 案件申请费107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