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2民初1187号
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皇亭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16842048X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CKYBB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南段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269110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申请人提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
冻结存款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日起至2022年2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