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村W1栋A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鑫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济公居委会3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鑫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22)川030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自贡鑫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安区某房屋(建筑面积:1433.95平方米;建筑面积:1575.05平方米;建筑面积:1030.9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