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81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村W1栋A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618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万达广场13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U3X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8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67399.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27元、执行费150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已冻结,现可用存款余额少量,相比执行标的无划拨必要;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余姚市恒大御澜庭地下室微型车位L114车位房地产【权证号:浙(2020)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18600号】且已查封,经司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余姚市城区大丁街路95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21771号]且已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 3、传唤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鉴于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且已处以罚款。 截至2025年2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转入破产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