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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某有限公司、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2335号 原告:昆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2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昆山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后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35.3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逾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5.3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