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4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403006188861815,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1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61493355X,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1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应支付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56462.55元以及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56462.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于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费8965元。
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属于恒大关联公司,本院(2024)粤14执52号案件正在处置查封财产,该案被执行人与本案执行主体关联。为节省司法资源,方便案件集约执行,切实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并入(2024)粤14执52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1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