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6,164.36元,本院减半收取8,082.18元由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082.1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